上海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8-30浏览次数:5179

 
一、为了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针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由上海师范大学申请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在我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三、和我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方必须是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项目须对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有促进作用,鼓励引进优质的师资、课程计划和教材。
四、我校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五、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是以学校的名义与合作方签订协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前应当冠以我校的名称。
协议由国际交流处和有关部门审核,由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签字。合作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
六、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我校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我校一位校领导担任。
七、我校人员以现职身份加入联合管理委员会。
我校出任人员可由相关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国际交流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相关负责人、该合作学院院长或该合作项目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并根据各合作项目管委会人数的多少相应确认。
八、我校加入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另外领取津贴,其身份随学校职务任命的变动而变动;职务变动后,是否担任管委会成员根据新的职务进行调整。
九、联合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章程和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院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需报学校审批及上级机关备案);
(二) 修改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我校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但不作为合作协议的第三方。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我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参与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
十一、中介方可以作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顾问,但不参加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联合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介方对项目的贡献,可以支付其一定的劳务费或服务费,费用可一次性结清或根据其提供的服务每年支付(最长不超过4年),但不能按学费比例提成;其费用多少及支付方式由该项目的联合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
十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我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在教学、经济、人事等各方面接受学校的全面监督、指导和管理。
十三、我校所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都要认真参加上海市教委组织的年审。学校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材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
十四、我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纳入学校的大财务,即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十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十六、我校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方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申请步骤
学校鼓励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有关学院应做好申报所需要的各种文件,向国际交流处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然后报教务处会签,并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学院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审批单位批准。
十八、学校管理成本结算方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全成本核算,除向学校缴纳资源使用费(包括人员经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和公用分摊成本)外,各中外合作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10月份向学校财务处递交经校主管领导审核的下一自然年度的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项目可包括:中介服务费、外籍教师费、外聘教师课时费、教学劳务费、学生各类经费、教学投资费、发展开拓费、福利费和机动费等。
资源使用费中的人员经费由校人事处核定,包括工资、四金、校聘津贴以及校统一发放的各类款项等。
固定资产使用费和公用分摊成本由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核定,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用房、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租金,水电费用,学校投入的教学设备折旧费等。公用分摊成本包括图书馆、体育设施、校园环境等的分摊。
办学结余原则上用于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2009年